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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全倫會114.03.18.
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以下稱倫理規範)自民國100年制定後歷經103、106年兩次修正,目前版本是在106年6月17日通過的第三版,而第三版的修正草案已完成絕大部分工作,只剩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的最後一哩路。雖然已在113年5月公告徵集意見兩個月期間有過修正的相關說明,然仍顯不足,本文更清楚說明修正倫理規範的原因、依據、歷程,並做一總整。
倫理規範106年通過的第三版在107年就想要修改
目前適用的第三版在106年通過後,107年9月1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全聯會)的第四屆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稱全倫會)就已經希望可以增加條文。與此同時,106年的第三版在當時的第五、六屆全聯會引發極多討論,除了太簡略而不符實務實施,且條文變少並不會讓違規行為就減少或有助於倫理案件審查之外,也影響在學校中臨床心理學生的培養教育以及整體臨床心理專業形象。因此,111年5 月21日全倫會第五屆第九次委員會議因應全聯會理監事會議建議,決議於專業倫理規範中加入更早一版(第二版)曾經有過的倫理總則。111年7 月16日全倫會第五屆第十次委員會議通過加回倫理總則的第三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因為文字表達問題而未通過全聯會議決。
全倫會與地方公會的角色、權責和分工問題浮現
也是因為106年第三版所引發的許多討論,因此凸顯了另一個更重要而先前隱而未覺的問題,即全倫會與地方公會的角色、權責和分工不清。最主要的關鍵是全聯會的會員是地方公會,地方公會的會員是個別臨床心理師,因此應該由地方公會處理所屬會員的倫理申訴案件,全倫會則協助、監管地方公會處理案件與執行懲處,並彙整經驗以修正相關規範與法規。因此第四屆全倫會決定優先健全地方公會接手倫理案件審議所需要的倫委會組織與案件處理辦法之法律基礎,倫理規範的修正則退居後位。前者的修正或新增訂定法規與相關教育訓練工作就從107年一直延續到112年開始的當前第六屆全倫會,並於113年完成所有四區的倫理案件處理工作坊。
接續進行倫理規範的修正
在完成需要優先處理的法案後, 113年1月20日全倫會第六屆第三次委員會議決成立修正小組接續完成111年7 月16日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小組成員有全倫會委員林維君、莫少依、朱春林及前主委曾嫦嫦四人。林、曾委員均為全倫會資深委員,莫、朱委員均在大學開設專業倫理課程。
第三版修正草案的參考依據與原則
113年1月27日至113年2月17日修正小組利用年假進行密集修改討論,及至動手才發現有一些小疏漏可以順便修補。總整來說修正工作以《APA Ethics Committee Rules and Procedures 2018》為主要參考依據;也納入諸如張馥媛、林倩如、林美芳、張勻銘(2023)〈臨床心理師心理治療中知後同意專業倫理之行為、省思與改變行動之探究〉《輔導與諮商學報》 45卷2期103-130頁;及羅翊綺(2021)《諮商全職實習學生覺知督導倫理實踐研究》碩士論文等研究之建議;至於修改原則是為依據法制作業與法規修正原則修改格式,依據APA論文寫作格式把被動修辭改成主動陳述以及文辭潤飾,補增缺漏之衡鑑與治療需先取得知後同意的相關條文,刪除明確為醫療法之法條,並利用空出條號新增教育與訓練倫理準則(落實107年9月1日全倫會的芻議),調整章節或條文次序以求邏輯順當,通篇不用「應」、「得」之字眼以彰顯倫理之自律本質等。修改後仍可見原版的骨架與內容,不過骨架更勻稱,內容更豐富。
第四版修正草案於114年新增第六條第五項
有鑑於臨床心理師於實務現場遭遇的困境,全倫會決議增加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五項的保密例外狀況,同時把條名從「揭露機密」修正為「保密例外」。
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完成必經修法程序
倫理規範修正草案經過113年3月3日全聯會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小修後通過;也同意全倫會的建議,將修正草案公告給所有會員並徵集意見兩個月。嗣於113年6月2日全聯會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了公告後小修之修正草案。半年後的114年3月9日全聯會第七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草案的第六條條名及新增第五項,詳細修訂時程請見下節說明。
總結來說,倫理規範106年第三版在107年9月1日的全倫會會議就想要新增條文,111年5 月21日決定加回總則,111年7 月16日加回總則,113年2月17日完成修正草案後開始進行全倫會、全聯會議決程序,最終於113年5月19日參考全國所徵集意見與回應並據以修正後的修正草案終告底定;之後又因發現需求,因此於114年3月9日新增第六條第五項。從起心動念至今完成的修正草案總共經歷了三屆全倫會,花了七年的時間。本次修法除完成所有應有程序,也首開先例公告修正草案以徵集大家意見兩個月。
確立全倫會與地方公會的角色、權責和分工
包含前所述及建立把倫理案件交由地方公會審理的配套措施,以及更早之前就規畫進行的倫理規範修正,歷經三屆全倫會將近八年的接續工作,終於113年6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組織辦法〉的修正,以及訂定〈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案件處理與處分指引〉,全倫會順利移轉倫理案件審議的工作給各地方公會,不過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卻遭到擱置。
結論
倫理規範第一、二版均在施行三年後進行修正,第三版經歷七年未修。雖然第三版的修正草案未能在113年會員代表大會進入表決,不過就有機會可以更精進,例如新增了臨床心理師免除保密義務的一個特殊狀況。目前第三版修正草案與第三版並列放在全聯會官網上,歡迎會員隨時提供意見給全倫會。
綜整而言,倫理規範不是為了侷限專業人員,沒有倫理規範也不會因此可以為所欲為。消極來說,一個專業不但不可能沒有專業倫理規範,它甚至是專業的門面觀感指標之一;積極來說,倫理規範確保服務受眾的福祉,提昇臨床心理師的倫理素養識讀能力,進而保護自己,並協助學校倫理教育的實施,也維持了臨床心理的專業品質。
最後,歡迎大家隨時提供意見給全倫會;若在處理倫理申訴案件上有疑問,全倫會樂意盡力協助;也鼓勵有意在此領域貢獻能力者投入所屬公會倫委會或全倫會的工作。
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修正時序
- 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以下稱倫理規範)自民國100年制定後歷經103、106年兩次修正。現行〈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是中華民國106年6月17日通過的第三版。
- 107年9 月1日全倫會第四屆第六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在108年度工作計畫中納入在專業倫理規範中增加臨床督導關係相關條文,全聯會107年11 月25日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該年度計畫。
- 第四屆全倫會主委於全聯會109年2 月23日第五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在專業倫理規範中增加臨床督導關係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 111年5 月21日全倫會第五屆第九次委員會議因應全聯會理監事會議之建議,決議於專業倫理規範中加回被移除的倫理總則。
- 111年7 月16日全倫會第五屆第十次委員會議通過第三版修正草案。
- 112年5月6日全倫會第五屆第十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再修文字並留給下一屆處理。
- 112年8月8日全倫會第六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交接專業倫理規範修正工作。
- 112年10月21日全倫會第六屆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將專業倫理規範修正工作納入113年全倫會年度工作計畫。
- 113年1月20日全倫會第六屆第三次委員會議決議成立修正小組進行工作。
- 113年2月3日送修正草案請全倫會所有委員提供意見。
- 113年2月12日全倫會委員會決議(於113年5月18日全倫會第六屆第四次委員會議追認)提送修正草案至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 113年3月3日全聯會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小修後通過,也同意全倫會之建議,將修正草案公告給所有會員並徵集意見兩個月。
- 113年3月11日至5月10日公告修正草案給全國臨床心理師並徵集意見。最後收到五份回應,其中一份表示無意見。
- 113年5月18日全倫會第六屆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依據公告徵集意見小修後之修正草案。
- 113年5月19日公告全國徵集意見與回應並修正後版本。
- 113年6月2日全聯會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小修後通過公告後修正草案。
- 113年6月23日於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遭擱置。
- 113年9月1日全聯會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效法行政院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譯本修正草案公告於網頁的方式將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公告於全聯會網頁,以利持續宣導,促進支持。(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 ... p;c=C&bulletinId=1424)
- 114年2月8日全倫會第六屆第三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改修正草案第六條之條名稱為保密例外及新增第五項,並於114年3月9日全聯會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小修後通過;該次會議另決議電郵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給各地方公會並刊登在官網「倫理相關文件下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