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衛生福利部-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授課師資採認一案

作者:info 於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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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419603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授課師資採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機構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機構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法人(下
稱認可單位)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其中開課單位所送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應包含課程主題、課程內容、開課時間、辦理方式及課程師資等相關資訊,先予敘明。
二、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審認及積分採認係認可單位之職責事項,考量長照人員從事照顧服務之特性,審核基準應包含課程品質、專業度及維護公眾利益。
三、是以,經貴單位審認開課單位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其授課講師如涉及言行不當,且顯有違法之虞等情事,應暫停採認該講師授課課程積分,擇優選用適任師資,以維長照人員權益及繼續教育品質。
四、各認可單位配合本部政策推動之行政處理情形,將納入認可單位品質管理考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