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聲明: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稿-關於《法院組織法》修正納入諮商心理師之立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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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經三讀通過修正,將地方檢察署現有臨床心理師編制在未擴編員額下納入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此發表以下聲明:
1. 肯定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對全民心理健康的貢獻
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皆為本國心理健康的核心守護者,本會對諮商心理師全國聯合會邀請翁曉玲委員提案將諮商心理師納入《法院組織法》深表支持。然而,本會認為應保留原有臨床心理師編制,對於新修入之諮商心理師則應另編員額,以符合過去修法中對地方檢察署臨床心理師配置人力的預估,確保各專業依法執行業務類型能有合理與充足的資源分配。
2. 明確區分專業業務,遵守《心理師法》
根據《心理師法》第13條及第14條,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在業務範疇上有明確界定。臨床心理師的業務範圍除了一般性心理諮商外,較諮商心理師多可執行精神病及腦部心智功能的心理衡鑑與治療,為此領域之專業人士。地方檢察署在聘用臨床與諮商心理師時,應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規範,確保人力配置能對應實際業務需求。
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各地方檢察署應準用心理師法中開業章節的相關規範,包括應有符合心理師法之諮商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執行記錄保存(屬醫事記錄且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有專責人員管理,與依心理師法保存之方式及期限)、由心理師擔任負責人。此外,若由諮商心理師擔任單位負責人,該單位業務依衛福部函釋應避免涉及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相關業務以免觸法。
3. 保障案主福祉,重視業務適配性、合理人員配比與對應薪資,以求人員業務延續性
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皆屬醫事人員,以個案最大福祉為目標及職責所在,專業服務直接影響案主心理健康,特別是在非醫療單位中執行的業務,可能受到非專業性要求或不合理案量分配的挑戰,錯置人員專業可能對案主福祉造成不良影響。本次提案修法委員翁曉玲等16人所提關係議案文書中說明,以用人機關之需求捉襟見肘,建請法務部訂定合理工作業務範圍。
另衛生福利部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諸多中心明確將專業人力與合理案量比作為重要指標(如1:30以下)。地方檢察署所面對之個案皆屬保護性個案,對心理師專業要求更高、業務成效對整體社會影響也更大,建議法務部參照衛福部的運作模式,透過增加編制員額以達合理人員配置目標。
目前法務部各地檢署人員除正式編制外,其餘皆為約用人員,法務部為保障心理師與社工師權益及業務延續性,將原勞務承攬改以約用方式進用,目的係使人員久任及業務延續,本會深感敬佩。建請法務部亦參採衛福部的運作模式,透過如社安網之公開合理的薪資配置表,以薪點制方式規劃人員薪資,以求人員久任及業務延續,達個案最大福祉。
4. 尊重專業差異,完善人力規劃
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在學術養成與實務訓練上各有不同,應充分尊重其專業分工。僅以職稱進行名義上的替代,無法解決實務工作的專業需求問題。專業證照之意義亦包含其執業範圍限制,無法以事後在職訓練擴充服務範圍。建議相關單位審慎評估編制需求,確保心理師在專業領域內能發揮最大效益,並避免因業務不適配導致的風險。本會呼籲相關用人單位及立法機構,在修法與人力配置過程中,應充分理解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專業區別,依照現行法律與專業規範進行適當分配,並以案主福祉為最終依歸,避免因業務不適配而產生不必要的違法風險。
5. 請法務部說明心理師分配與未來進用原則
此次修法中提及觀護工作作為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環,其執行直接影響社會安全網的完整性。特別針對精神病或涉及監護處分個案,其心理衡鑑與治療應由具備專業資格的臨床心理師負責。
因此,本會建請法務部對外說明各地方檢察署目前兩類心理師人員的分配情形,有關社安網訂定該項業務如何權責分工,針對業務落差有無補償機制,以及未來的人力進用原則。此外,針對兩師間業務範疇的權責分工,應有明確規範。若地方檢察署缺乏臨床心理師,如何補足該項業務,以確保社會安全網的完整運作,亦需予以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