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衛生福利部-長照人員繼續教育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審核及維護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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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319621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檢送「長照人員繼續教育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審核及維護作業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為因應教育部性平教育人才庫重新採認人才指標條件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性別主流化師資資料庫即將下架,即日起請依旨揭注意事項採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之性別敏感度授課講師,並請逕予修訂貴單位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含相關附件)。
衛生福利部長照人員繼續教育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審核及維護作業注意事項
(113 年7 月26 日核定)
一、 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要件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中央各部會、各級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別平等相關事務相關委員。
(二) 現任或曾任職公務機關,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性別主流化相關培訓之講師,或具女性權益、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推動經驗者。
(三) 現任或曾任職公私立研究或教學機構之學者專家,具女性權益或性別平等相關研究、著作、授課、演講等經驗者。
(四) 現任或曾任職法人、機關(構)、團體,推動女性權益或性別平等相關著作、倡議演講、方案執行等經驗者。
(五) 本部各司(署)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採認之名單。
二、 審核機制
(一) 辦訓單位依本原則所訂資格要件,檢附相關佐證文件,送交本部核定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下稱認可單位)審核,經審查通過,納入本資料庫。
(二) 本資料庫名單如有以下情事者,本部或認可單位得暫時除名,再經本部予以審核確認:
1. 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情節重大者。
2. 經確認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性剝削、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制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之行為人等情事。
3. 經認可單位公告有重大違失或撤銷積分等情事者。
三、 資格效期:本資料庫之師資自最後一次採認日起3 年內無持續講授性別平等相關課程者,應重新申請採認。
四、 本注意事項實施過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函文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