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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nfo 於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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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專業倫理案件處理與處分指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6月23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

一、 心理師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二項。

二、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三、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章程第十四至十六條、第四十九、五十條。

四、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下稱全倫會)組織辦法第二、三條。

五、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緒論章。

 

第二條  目的

確保臨床心理師以及當事人權益,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與提供全國各地方公會於處理倫理申訴案件之指引。

 

第三條  專業倫理案件處理權責單位

     全聯會體認引導與督促臨床心理師遵守專業倫理規範之重要,特於全聯會章程明定設立全倫會此一組織,以研究、制定與更新臨床心理師之整體與各次專業領域之倫理規範,建立與督導倫理案件實質審議與處分基準之指引,提供各地方公會處理倫理爭議以及倫理案件之諮詢與建議,並規劃全國性專業倫理繼續教育等事務。

    地方公會成立倫理規範專責組織,處理所屬會員之倫理申訴案件,進行公正之實質審議。

    地方公會得主動調查所屬會員違反專業倫理準則事件。全倫會得提醒地方公會進行之。

    依據心理師法第五十九條,地方公會理事會執行所屬臨床心理師之倫理違失裁處。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全聯會理事會執行所屬公會會員之倫理違失裁處。

    專業倫理案件由業務管理單位永久密件保存。

 

第四條  地方公會專業倫理案件處理程序

一、 形式審查:申訴內容只需有引起違反專業倫理規範之合理懷疑時,地方公會倫理規範專責組織即可依職權處理、調查。

二、 倫理案件編號原則:以XXE2023110503-1為例,前兩碼英文大寫為公會縣市縮寫+E(ethics)+西元年四碼+月份兩碼+收件日期兩碼+流水案號兩碼,連接號之後的1或2代表一審或二審,視公會所採審查制度而定。

三、 收案副知全倫會:地方公會接獲倫理申訴案件後,應以公會用印之正式文書回覆申訴案件當事人受理與否。同時以電子郵件密件知會全倫會,並附上「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或類似文件。

四、 議決結果副知全倫會:地方公會於案件審議結果確定後,應以公會用印之「倫理申訴案件裁決結果通知書」或類似正式文書回覆申訴案件當事人。同時以電子郵件密件知會全倫會,並附上該正式文書。

五、 執行裁決副知全倫會:地方公會理事會應在倫理申訴案件終局決定後於規定期間內執行裁決內容,同時以電子郵件密件知會全倫會裁決結果。

六、 全倫會提醒裁決:前項事項三十個工作日屆滿前五個工作日,全倫會得提醒地方公會若未能執行裁決內容,全倫會將在前項三十個工作日截止日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報全聯會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處理。

七、 合作態度:地方公會會員在倫理案件調查時須採取合作的態度協助與配合調查,並在參與過程中努力解決爭議並嚴加保密。

 

第五條  專業倫理課程修習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臨床心理師執業每六年應完成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繼續教育課程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第六條  專業倫理案件處分基準

    地方公會倫理規範專責組織之調查小組確認有專業倫理疏失後,可以依照下列處分標準提出裁決建議。

    裁決建議包含兩部分:

    一、第一部分:提出「處分」建議。計有五個階層的處分項目,

        依據違反倫理準則輕重程度,分別為「勸告」、「警告」、「公

        開聲明」、「停權」及「除名」五階,只能選用一階。裁決「警

        告」時,可採取下列三種特殊性裁決項目之一或更多:「提

        出限期改善計畫」、「道歉」、「結束專業服務關係」。

    二、第二部分:提出「建議」。不論裁決結果為何,均須針對申

     訴案件提供建議,建議的對象可為公會或全聯會等特定單

     位、全體會員或當事人等。

    三、專業倫理規範處分基準彙整表

處分與建議

內涵、定義

適用狀況

部分

階層

項目

 

 

一、勸告

規勸被申訴人注意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行為規範。

違反倫理,但未明顯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專業形象。

二、警告

明確指出未遵行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行為規範所造成之影響。

違反倫理,且已明顯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專業形象。

 

  1. 提出限期改善計畫

 

請被申訴人針對某一特定行為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與執行計畫。

 

  1. 道歉

 

被申訴人向特定對象道歉。對象可為下列:地方公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等

 

  1. 結束專業服務關係

 

被申訴人在特定期限內不得再接觸該案之特定當事人。

三、公開聲明

地方公會出具公開聲明。

經警告不從者得公開聲明。

四、停權
(需述明期間)

停止部分或一切會員權利一定期限,如「選舉、被選舉、被推薦…等」權利。

判決有罪者。

已警告不從者得另行公告。

五、除名

撤銷會員資格並公告之。

該行為違反相關倫理準則或規範,並經判決有罪定讞或其他情節程度相符者。

第二部分

建議

針對申訴案件提供建議,以收前車之鑑。

建議的對象可為公會或全聯會等特定單位、全體會員、當事人等。

 

第七條  附則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全聯會相關法規及決議、行政程序法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