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高齡暨長期照顧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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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高齡暨長期照顧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第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臨床心理師參與長期照顧服務,建立各類照顧模式,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九條,特設「高齡暨長期照顧委員會」(以下簡稱長照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臨床心理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 臨床心理長期照顧資源開發及整合事項。
三、 提升長期照顧心理服務之品質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 協助政府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與資源開發及整合。
五、 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經理事會同意,由理事長聘任之,召集人之更替亦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3至10人,由臨床心理師、學者、或從事與臨床心理專業發展相關之專業人士組成。
第五條 召集人負責督導本委員會任務執行,並自委員會成員中遴選一位擔任執行秘書,負責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本會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聘其屆滿之日止。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但遇有重大相關事件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請,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