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衛生福利部-函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針對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等,請領本部112-113年度「15-30歲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所得疑義之釋示函

作者:info 於 2024-04-16
588
次閱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1301151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2000413號函

主旨:函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針對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等,請領本部112-113年度「15-30歲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所得疑義之釋示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4月1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2000413號函辦理。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20004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貴會會員請領「衛生福利部112-113年度 15-30歲年
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所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賦稅署113年1月4日臺稅所得字第11300000650號移文單轉貴會113年1月2日台精醫字第11300001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方案係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推動之計畫,爰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養護、療養院所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取得該方案之補助收入,得減除78%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