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近2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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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3年3月28日
分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30011766號
主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近2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證明文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3年3月18日新北護字第1130318001號函。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纘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規定略以:「一、下列機構所舉辦長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專業相關實體、綱路璝續教育課程:…(四)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或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維合之醫事職類人員所屬公(工、學)會,且符合下列之一 : l 近2年有辦訓經驗且辨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2.近2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係指符合前述1或2,合先敘明。
三、有關近2年無違反本法(即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一節,須申請辦理繼續教育單位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個人長照服務(包含照顧及專業服務丶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或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或住宿式長照機構提供長照特定項目等,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四、是以,貴會倘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為該轄之長照特約單位,得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閱近2年有燕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並依其函復資料作為辦理纘續教育單位資格證明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