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衛生福利部-有關請領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專業服務之服務提供人員完成指定訓練認定原則一案
次閱讀
發文日期:112年6月20日
主旨:有關請領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專業服務之服務提供人員完成指定訓練認定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辦理。
二、旨揭所稱完成指定訓練一節,係指依本部112年1月9日衛部顧字第1111963026號公告修正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長照專業服務(CA07、CA08、CB01-04、CD02)完成指標;其專業服務人員應完成本部公告指定訓練課程認定原則,有關指定訓練完成係指社工、教保員及各職類醫事人員完成所屬職類任一年度之L2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110年2月25日公告之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III,以下稱L3課程),且該課程需經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二)曾於110年或111年任一年提供長照專業服務者,並有申報成功紀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施行前(106年6月3日以前)完成L3課程,且該課程係經各級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於長服法施行後(106年6月3日起)完成L3課程,該課程需經本部認可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三、考量長照專業服務人員完成指定訓練之期程及避免專業服務中斷,相關規定緩衝1年實施,即延後至113年2月1日起應完成指定訓練,始得提供專業服務並申報服務費用,本部將自113年3月1日起透過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稽核。
四、社工人員、教保員及各職類醫事人員,如規劃提供長照專業服務(CA07、CA08、CB01-04、CD02),請即早安排參訓。
五、至長照專業服務人員完成專業服務手冊所訂訓練課程,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範申報長照專業服務費用之要件,與醫事、社工人員資格及其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3條所訂辦理長照人員認證應於任職前完成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 I)性質不同,不影響渠等人員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有效性,再予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