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產暨物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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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產暨物品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日第6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1條 為對本會所有財物實施有效管理,以利財物發揮使用效能,爰依據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及「物品管理手冊」,並考量本會實際狀況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財物包括財產及物品。
一、財產:係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暨單價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儀器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二、物品:指單價金額未滿1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2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其性質、效能及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陳設用具等。
第3條 本會財物之分類、編號及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並考量本會實際狀況辦理。經秘書處分類編號後,黏貼本會財產牌標示,但無標示之必要或無法標示者,則黏貼於該財物放置地點之明顯處或由保管人妥為保存備查。
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
第4條 本會財物管理採分層負責保管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物登記管理單位為秘書處,負責本會財物登記與管理工作,其所為登記應與會計帳目相符。
二、各委員會財物使用人、秘書負直接保管財物之責,負責財物之驗收、保管、養護及報廢相關事宜。
各委員會召集人、秘書長應確實掌控財物使用及管理狀況,負監督之責。
三、各委員會、秘書處經管之財物,如因業務需要移轉至其他單位時,須填具財物移轉單。
四、財物使用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應確實完成財物之移交。
第5條 財物如毀損或滅失時,應由財物保管人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財務保管人檢附財物減損單記載完整說明或佐證資料並經理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保管人雖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者。
二、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者。
前項賠償係以重置同等使用效率財物之市價,按使用年數平均法折舊攤提後計算之。
第6條 本會財物,如因盜竊、災害、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關文件資料,經理監事核准後,解除其責任。
前項文件資料包括警察機關之報案三聯單、案發現場照片、其他物證或合適證明、及財物保管人之報告等。
第7條 本會財物如已達使用年限,不堪使用時,須依下列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一、由財物保管人員填具財物減損單(附件一),依財產性質經廠商評估已無法修復或修復後不符經濟效益,可提申請報廢財物並經單位主管同意,核章後送理監事會審核。
二、監事會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勘驗,經簽註意見陳報理事會核定後,辦理報廢手續;財物之購置金額超過10萬元者,須由監事3人,前往勘驗。
三、保管人依核准之財物減損單辦理減帳作業。未經核准報廢之財物,原保管人之責任不得解除;經核准報廢之財物,未完成廢品處理手續前,不得隨意丟棄或處理,否則應以其殘價負賠償之責。
四、經核准報廢之財物,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汰舊換新且已無利用價值及有環保顧慮者,得商請廠商折價或無條件回收。
(二)符合資源回收項目之廢品(例如電器、五金、資訊類等)須繳回秘書處由專業單位拆零利用後變賣處理。
(三)無法變賣者,例如:木質、布質、軟體光碟片…等有環保顧慮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自行妥善處理。
五、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第8條 各單位財物未達使用年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敘明其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理監事會審議核定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因業務需要使用頻繁,喪失其功能無法使用或維修不符經濟效益者。
二、因科技進步,為提升行政效能而進行汰舊換新。
三、財物因失竊、遺失或發生災害致不存在,取具有相關機關之證明文件者。
第9條 本會財產應每年由財物保管人採電子盤點自盤,且登錄於秘書處財產清冊,以維護財產資料之正確性。
第10條 秘書處應將每年財產之增減,填報財產增減表,送監事會覆核,以確保財產帳目之正確性。每年度終了,應提報財產增減清冊理事會核備。
第11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