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1110920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業經本部於111年9月20日以衛部照字第111156114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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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號:1111561141C
速別:普通件
主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業經本部於111年9月20日以衛部照字第111156114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檢附發布令掃描檔、「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請各機關(構)單位依以下事項辦理: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轉所轄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鄉(鎮、市、區)公所相關人員。
(二)請相關專業學(協)會、公會、醫學會轉成員及會員。
(三)請台灣資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月1日,將鑑定系統增修欄位等上架並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