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衛生福利部─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統一展延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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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
主旨: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統一展延1年,請查照。
- 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得逕予展延1年。
- 考量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旨揭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得參照109年及110年函示,逕予展延1年,免個別提出申請。
- 展延方式辦理如下:
- 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依說明二展延後,更新期限於111年者)。
- 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 於展延期間更新執業執照,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未展延)執業執照屆滿第6年之翌日,不因展延而延後應更新日期。另展延後原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請貴局逕至本部醫事管理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