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衛生福利部-109年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展延6個月

作者:info 於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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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916617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比照醫師法第8條第2項及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請貴局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並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為使全
體醫事人員專心投入防疫工作,旨揭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逕予展延6個月,免個別提出申請,惟仍應於展延
期限屆至前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補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

二、展延作業辦理方式如下:

(一)符合旨揭條件之醫事人員一律展延6個月,免上醫事管理 系統操作,惟應請貴局掌握所轄受展延醫事人員人數, 並加強輔導各類醫事人員於展延期間屆至前,補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二)至109年醫政業務考評第五項「醫事管理系統異常資料修正」,有關「執業執照逾期未更新」,將不納入異常資料之計算。

三、貴局如欲確認需更新執照之醫事人員清冊,可逕至醫事管理系統下載最新清冊( 清冊及統計>人員執業管理>執業執照到期需更換者清冊)。

四、副本抄送各醫事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依本部109年2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120號書函(諒達),加強辦理網路及雜誌通訊之繼續教育課程,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會員無法參加實體課程,導致執業執照無法如期更新之情事。



正本:地方政府衛生局
副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