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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nfo 於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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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6年03月24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5月25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7月30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6月23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成立依據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依據心理師法及全聯會章程(下稱本章程)第四十九條設置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下稱全倫會)。 

第二條  全倫會之宗旨及目標

一、 落實臨床心理專業倫理之推動與執行。

二、 確保臨床心理師之專業服務形象與品質。

三、 積極謀求個案當事人之最大福祉。

四、 引導臨床心理師確認自己的專業責任。

 

第三條  全倫會之職掌

一、 制定與修訂專業倫理規範。

二、 協助推動地方公會專業倫理相關事宜。

三、 推廣專業倫理教育。

 

第四條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一、 全倫會設置委員九人, 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另設秘書一人。

(一)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至少含北、中、南、東區地方公會會員各至少一名;地方公會分區如下:

            北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中區: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南區: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東區:花蓮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三)任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二、 全倫會委員需為全聯會所屬直轄市、縣(市)公會之有效會員,具下列(一)至(四)款之一,及具(五)、(六)款資格者,由全聯會理事會推薦至少十五名(至少含各地公會會員),經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一)曾任全聯會理、監事。

 (二)曾在大專院校臨床心理相關系、所、組教授臨床心理學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教師。

 (三)曾在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之臨床心理單位或部門的心理師主管。

 (四)各地方公會所屬會員至少七人署名推薦之臨床心理師。

 (五)能夠依循保密原則,並熱心於維護專業倫理。

 (六)能夠考量與尊重種族、性別等多樣性之能力。

三、必要時全倫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或臨時任務小組。

四、全倫會委員須遞補時,得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由候補名單依序遞補之,其任期至該屆委員屆滿為止。

五、全倫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解聘之:

        (一)任期內無故缺席會議兩次以上,或累計無故缺席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負責審查案件或任務,因可歸責於該委員之事由致使議事延宕,累計達兩次以上者。

        (三)違反保密或利益迴避原則,其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專業倫理規範或法律,其情節重大者。           

        (五)提出解聘動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做成解聘決議,並提交全聯會理事會同意。

 

第五條  會議

    一、全倫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或其代理人召集之。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始生效力。

    二、委員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三、委員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全聯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與迴避規定。

第六條  迴避

    全倫會委員討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自行迴避。

 

第七條  經費

    全倫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八條  附則

    全倫會組織辦法由全聯會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