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執業機構

2013-04-18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受文者: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1020270295號

主旨:公告指定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

依據: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執業機構」,係指與經行政院衛生署及教育部會銜公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得辦理臨 床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共同辦理臨床心理實作訓練之合作機構,該機構並符合心理師法第十條所定之臨床心理師執業登記處所者。 

 

連結: 公告指定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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