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司法心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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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司法心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2日第6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 成立依據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為推動臨床心理師運用心理學之科學知能與專業訓練於法律議題與司法體系之執業知能,依據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九條,特設置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司法心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司委會)。 |
第二條 | 司委會宗旨 法律與司法心理服務是一個跨專業合作的領域,司委會除關注臨床心理專業人員法律與司法心理服務的培訓、實施、發展、研究、督導、權益維護、政策倡議等事項外;同時兼顧與其他相關專業團體之交流,以共榮共進,促進我國法律與司法心理服務的持續專業發展。 |
第三條 | 司委會職掌 一、 建立司法臨床心理學門之核心職能。 二、 建立資料庫與蒐集各式學制(如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等)或訓練模式(如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工作坊或自修等)之教學大綱、教材教案、實務執行經驗等以供參考與學習。 三、 分析評估當前司法心理與鑑定之環境生態,綜判全面局勢,為臨床心理師謀求最佳發展方向與策略。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制訂包含司法臨床心理業務種類、相關人力資格、數量與教考訓用、整體司法心理政策等之對策。 四、 增進社會大眾認識與認可臨床心理師之司法心理職能。 五、 增進與國內及國際相關專業團體之學術與實務交流,以及與其他醫療專業合作發展司法精神與心智功能鑑定事宜。 |
第四條 |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司委會包含召集人一人;共置委員五至九人,由全聯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五條 | 委員任期 司委會委員之任期與全聯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
第六條 | 委員職責 召集人負責督導司委會任務執行,並自司委會成員中遴選一位擔任執行秘書,負責綜理司委會行政事務。 |
第七條 | 組織身分 司委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全聯會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全聯會名義行之。 |
第八條 | 經費 委員開會得申請出席費及車馬補助費等,司委會之經費由全聯會統籌編列。 |
第九條 | 會議 一、 司委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 司委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始生效力。 三、 司委會召集人經全聯會理事會通知應列席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十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簡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