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法規諮詢委員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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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規諮詢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7年06月09日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九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法規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議理事長、理監事會交辦之法規事項。 二、 追蹤臨床心理師相關法規變動情形,並向理監事會提供建議事項。 三、 草擬臨床心理師相關法規疑義闡釋,交由秘書處對外回覆。 四、 其他有關法規相關事項。 |
第三條 | 法規會包含召集人一人,共置委員五至九人,經全聯會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
第四條 | 法規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全聯會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法規會之經費,由全聯會統籌編列。 |
第六條 | 法規會每年舉行會議兩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七條 | 法規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第八條 | 法規會召集人經全聯會理事會通知,應列席全聯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九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簡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