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社區推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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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社區推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7年06月09日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為推動臨床心理師社區化,依據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九條,特設置「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區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社推會)。 |
第二條 | 社推會之任務如下: 一、 以全聯會及各地區公會之力量推動臨床心理師社區化,輔導廣設心理治療所,第一線服務社區民眾。 二、 推動開發多元化臨床心理自費服務項目及爭取公費提供民眾必要之臨床心理服務或弱勢團體之臨床心理服務。 三、 以系統性、有規劃性、有效的開發非精神醫療、非醫療體系之資源,如學校、機關、機構、團體、公司行號、社區開業等。 四、 推動培訓臨床心理師行銷及研發企劃知能、目標與衝突管理、經營管理(生產、行銷、人力資源、財務、研發、資訊、法規)等能力。 |
第三條 | 社推會包含召集人一人,共置委員五至九人,經全聯會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
第四條 | 社推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全聯會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社推會之經費,由全聯會統籌編列。 |
第六條 | 社推會每年舉行會議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七條 | 社推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第八條 | 社推會召集人經全聯會理事會通知應列席全聯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九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簡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